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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要规范

    2014-8-20

    来源:海峡人才报


        案例:文丽(化名)是福建师范大学2014年应届毕业生,今年4月份入职一家泉州招聘公司并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7月,文丽拿到毕业证书后,与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
       

         一个月后,文丽因个人原因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领导没有同意。文丽又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申请,公司仍旧驳回她的请求,并告知她若是坚持离职,提交辞职申请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公司不会支付,也停止为她缴纳医社保。
       

        文丽负气之下,于提交申请的10天后,不再去公司上班。公司也没有给她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文丽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劳动仲裁机构最终判决公司赔偿文丽在职期间的工资,并将她医社保补缴到离职的那天。


    专家解析:


        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见达成一致的体现。而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其中一方有意愿即可。案例中文丽想辞职,因此提交辞职申请,文化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申请,除非曾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后,用人单位不明确表示同意,同时不为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或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再等到三十日期满后再离开用人单位。 
       

        因此,文化公司不同意文丽的离职请求,并且扣押她的工资,不交医社保,导致文丽未能履行最后的工作任务,责任在文化公司。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